《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待遇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周口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有关执行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25〕10号),我市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政策,确保医保制度公平可持续。
二、主要内容
(一)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1.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30年,女职工不低于25年。
实际缴费年限要求: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2001年1月1日前(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医保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纳入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3.退休时未达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
按月续缴: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续缴,续缴期间享受在职医保待遇。
一次性趸缴:以相同基数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二)医保关系接续规定
针对不同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医保关系接续:
1.已办养老保险退休但未参加或中断职工医保的:由原单位申请,经审核后可接续医保关系。
2.已办医保退休但因单位破产等原因中断缴费的:个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接续。
3.公益性岗位、失业代理退休中断人员:个人申请接续至灵活就业人员医保。
4.不符合正常参保地医保退休条件的:个人申请接续至灵活就业医保,按趸缴规定补缴后享受退休待遇。
(三)医保待遇享受规定
1.达到缴费年限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中断缴费后接续的待遇规则:中断3个月内(含):补缴后可追溯待遇;放弃补缴的,自缴费当月享受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补缴后仅计算缴费年限,不追溯待遇;放弃补缴的,需等待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