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
待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周医保办〔2024〕4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就业促进和医疗保障局,黄泛区农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提升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规范开展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关于调整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剖宫产同时做其他妇科手术”定额支付标准
将“剖宫产同时做其他妇科手术”定额支付标准由2800元调整至3400元。
二、调整“流产、引产”定额支付标准
将“流产、引产”定额支付标准“流产100元、引产800元”调整为: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定额支付标准为100元(含检查费);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定额支付标准为800元(含检查费);引产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含检查费)。
三、确定“输精(卵)管复通术”定额支付标准
“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2000元。
四、有关要求
(一)以上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印发〈周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医保〔2019〕56号)和《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周医保办〔2023〕75号)等文件执行。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