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医保办〔2023〕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就业促进和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生育保险中心,市直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4号)文要求,为支持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诊疗工作,现就确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对“互联网首诊”等5个项目确定市县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参保人员首自付比例(见附件)。
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各级医保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