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医保办〔2019〕3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就业促进和医疗保障局,经济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康运行,提升服务效能,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利用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