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医疗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 待遇保障科 时间: 2025-02-21 17:39:0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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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2号)要求,周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减轻群众垫资压力、优化医保服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异地就医需求持续增长,但备案流程、结算政策、监管机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规范。此次《通知》结合国家、省最新要求,聚焦群众异地就医痛点难点,通过优化备案管理、统一报销政策、强化基金监管等举措,全面提升异地就医服务质效。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1.备案流程统一化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备案条件、材料、流程和时限,实现全市“无差别受理”。长期居住备案可通过“材料制”或“承诺制”办理

材料制:提供对应材料(如居住证明、工作函等),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

承诺制:允许容缺办理,但需在6个月内补充材料;未补充的,6个月内不得变更备案,且取消后24个月内不得再次承诺制备案。

2.强化备案监管对虚假备案导致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优化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支付政策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执行就医地政策;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享受参保地、备案地双向直接结算待遇。回参保地就医时:材料制备案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与本地一致承诺制备案(未补材料)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3.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职工医保转诊或急诊抢救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4.特殊情形: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报销。

5.新生儿、精神类疾病患者参照急诊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三)门诊慢特病异地结算

1.待遇认定:参保地需优化异地病种认定流程,便捷高效审核。

2.结算方式:专病专治,相关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未开通直接结算的病种,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3.退费处理:医疗机构应主动识别慢特病资格,错按普通门诊结算的需协助退费重结。

(四)强化基金监管与协同机制

1.就医地审核:将异地费用纳入本地智能审核,扣款率纳入绩效考核。

2.跨区域协查:3万元以上疑似违规费用需协查,问题协同需24小时内响应。

3.联合监管:推动跨区域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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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