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医保办〔2022〕8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推进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规定,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决定对医疗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本次清理的具体范围是:
(一)2000年以来至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之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所有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2019年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以经办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文件的清理原则和要求,自行组织清理。
二、清理原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以废止或失效处理:
1.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4.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性基金,或者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5.超出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7.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8.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继续确认为现行有效,予以保留。
(三)确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修订发布。
三、清理要求及时间
请各科室、各单位认真学习省医保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4号),对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附件3),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梳理确定涉及本科室(单位)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份评估,做到无遗漏、无死角、全面清理。各科室、各单位综合评估后,对确认继续执行的文件,请填写《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拟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请填写《拟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填写《拟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6)。请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签后,于2022年5月16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局法规和规划科(邮箱zksybjfgk@126.com)。
各科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文件清理工作,清理任务完成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其文本将由局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 系 人:任中豪
联系方式:0394-3990066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