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
来源: 价采科 时间: 2024-12-24 08:53:1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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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信息

监测和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医药价格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医药价格信息进一步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是指医保部门定期对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公开发布等活动。

第三条  被监测单位为周口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监测品种选取市场销售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群众购买频率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发布价格为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医保数据专区平台上传的价格信息,必要时由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提供。

第四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医保局要求,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贯标应用工作,统一使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并通过医保数据专区平台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第五条  各级医保部门负责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发布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级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工作,组织实施市管定点医药机构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医保部门应严格履行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严把发布信息质量关,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开展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发布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  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监测。发布内容主要为:

(一)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

(二)我市执行的三明采购联盟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

)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品(含口服、注射针剂等);

)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

)使用量较大的普通医用耗材,使用金额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特需项目、市场调节价项目、试用期新项目;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

)其他价格监测和发布内容。

第八条  各级医保部门选定辖区内部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作为价格监测点单位,监测点单位由各级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列入价格监测点单位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少于20家,原则上优先选取医保基金使用高、经营规模大的定点医药机构。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和市管定点零售药店(不含分店)全部纳入监测。

第九条  各级医保部门根据监测点单位销售量、销售金额和业务量等情况,自行确定监测药品、医用耗材的种类、通用名和规格。每季度监测的药品不少于30种、医用耗材不少于20种,根据工作进展,逐步扩大监测范围。为确保监测价格变化的可比性、稳定性,药品(医用耗材)种类、通用名和规格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季度内不得变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全部公示,根据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级医保部门按季度定期采集、汇总、统计和分析监测点单位医药价格信息,于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有效利用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加强医药机构价格自律,引导群众合理消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对在监测中获取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报告,于下一季度第10个工作日前汇总上报市医保局,重大变化或事项及时报告。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情况及分析;

(二)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与被监测内容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密切关注信息发布后的社会反映,及时回应群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高效处理相关舆情和突发事件,不断提升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水平。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中发现医药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按照程序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周口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