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改革办、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和医疗保障局,黄泛区农场科教文卫旅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南省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4〕20号),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专项行动的通知〉》(豫改办发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国家“增强对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的总体要求,有效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种类少、部分药品价格偏高等问题,满足患者就近低价购药需求,确保集中采购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到更多群众,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比例不低于50%,逐步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有集采药品尽量不使用非集采药品,有中选药品尽量不使用非中选药品,有低价药品尽量不使用高价药品。
三、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按照“基层适用,优先中选”的原则,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目录中,以国家基本药物为主,分批推荐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品种。
(二)机构范围。全市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及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连锁药店参加。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集采药品推荐目录
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第一批推荐用药目录》(见附件)为基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在当前执行的药品集采目录中确定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集采用药推荐目录,集中采购中选的基本药物和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经专家论证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特点的,原则上全部纳入推荐用药目录。推荐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按集采中选价格供应。
(二)优化集采药品采购配送模式
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配送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集采药品供应和配送。一是加强配送企业管理,切实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小、散、乱”现象,提升基层医疗机构配送服务集成化、规模化水平。二是创新配送模式。落实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代购职责,集采药品逐步实现医保基金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确保采购药品及时配送,集采药品要优先报量,应采尽采,优先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开展“村直购”,由村卫生室直接采购,配送企业直接到村。三是推进集采药品进网店,探索开展网上购药、医保线上支付、第三方配送便民购销新模式。
(三)统一规范管理
使用集采药品的村卫生室和药店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优先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满足群众日常需求;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监测监管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强化集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将集采药品进基层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日常考核,重点就“五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采取提醒、约谈、通报、信用评价等惩治措施。
(五)加强政策协同
一是与基本药物制度协同。推荐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同治疗领域基本药物价格的,不受基本药物考核限制。二是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协同。基层医疗机构在住院、门诊等用药时,应优先使用推荐目录内药品。三是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同。家庭医生积极宣传集采政策,优先推荐使用集采药品,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惠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群众能够真正享受到集采改革成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工)委改革办、医保、卫健、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共同努力形成政策互补、工作互动的良好局面,协同推进集采政策基层落实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把集采药品进基层工作纳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与门诊统筹制度、医保报销等政策做好衔接,基层医疗机构在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用药,应优先使用推荐目录内药品。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级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集采药品进基层政策宣传引导,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提升基层群众对购药地点、购药方式、购药流程等知晓率,畅通基层群众购买集采药品渠道,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