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规范开展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近日,市医保部门下发文件,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的主要政策包括以下几项:
一、“剖宫产同时做其他妇产科手术”定额支付标准由2800元调整至3400元。
二、 “流产、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流产100元、引产800元”调整为: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定额支付标准为100元(含检查费);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定额支付标准为800元;引产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
三、确定 “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2000元。
新政策自2024年8月1日之日起执行。实际医疗费用超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为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贡献医保力量。